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条例》代替)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家电维修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家电产品维修和保修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家电,包括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器具。
  第三条 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省家电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
  各市(含地区行署、州)、县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电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家电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家电维修,必须具备必要的固定场地、检测仪器、维修工具和技术人员。
  第五条 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与该行业相适应的技术服务素质。从业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取得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和《湖北省家电维修人员技术资格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执照。未取得《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湖北省家电维修人员技术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家电维修营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