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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5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准确地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评估,维护国家、集团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中涉及的物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涉案物品的价格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评估,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事务。
  从事涉案物品评估的价格事务所,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人员组织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者,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注册并颁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未取得《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的,不得从事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工作。
  第六条 司法机关对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涉案物品,委托价格事务所评估。
  行政执法机关对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涉案物品,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拍卖前委托价格事务所评估。
  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提交《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委托书》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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