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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公路(河道)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在公路(河道)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政发〔1998〕63号 1998年8月24日)


  现将《关于在公路(河道)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在公路(河道)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治理公路(河道,下同)上的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以下简称“三乱”)行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路畅通与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治理公路“三乱”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交通、公安、林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治理公路“三乱”情况进行管理。
  第四条 除省政府有权批准设立站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规定和审批程序,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也不得随意拦车(船)检查、收费、罚款。
  未经省政府批准,单位或个人擅自决定在公路上设置站卡、移动站址、拦车(船)检查、罚款、收费、强制冲洗的,对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经处理后拒不撤除站卡,继续拦车(船)检查、罚款、收费、强制冲洗的,对责任人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五条 对“三乱”放任不管或查禁不力,致使本地区多次发生“三乱”问题,或者经查禁后又屡禁不止,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记过至降级处分。
  第六条 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各类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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