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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按照旅游资源共同开发、共同使用、共同受益的原则,旅游经济特区向各景点主管部门按景点门票收入的10%统一提取风景区开发、维护、管理费,专门用于风景区开发建设、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在风景区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在风景区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直接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外,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风景区的景观维护和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由旅游经济特区提出方案,按程序报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旅游公路和古神道两旁3米以内,严禁堆放杂物,搭栅摆摊,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严禁在公路两侧法定间距内修建永久性固定设施。
  第二十六条 旅游公路及其设施,古神道及其沿途石阶、栏杆、扶手等应当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可在风景区适当的地方设立交通执勤点,负责风景区的交通安全。进入风景区内的所有车辆,必须自觉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服从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管理部门和旅游经济特区应当加强对旅游线路的养护工作,并在危险地带设置安全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保证旅游线路的完好畅通。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旅游经济特区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在风景区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经济特区有关管理部门根据依法授权予以处罚: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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