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修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为了加强对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发展旅游事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当山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系指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划定的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当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
第四条 风景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等都必须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风景区内的各项公共设施,自觉维护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旅游经济特区)是管理风景区的专门机构,与武当山风景管理局、武当山旅游局合署办公,全面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旅游经济特区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