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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特困地区实施开发式移民的通知

  开发式移民涉及面广,必须制定与之相配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移民户发展经济,尽快解决温饱问题。
  (一)对移民户建房所需宅基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在控制面积的基础上,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减免建房所需的各类手续费用。
  (二)解决移民户的生产用地。各地应对土地进行计划调节,从耕地较多、劳力较少的地方调出一部分土地分给移民户使用。还可按照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原则,让土地经营者通过转让或租赁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可把移民户组织起来,将集体待开发的荒坡地划出一部分由其开发。对于重新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移民户,在其未解决温饱问题前减免提留款、集资款和特产税。
  (三)对从事加工业和第三产业的移民户,按现行税收政策减免有关税费,从优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地各部门要为移民户解决好子女入学、户口迁移、治安、交通、饮水、用电、治病、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搞好配套服务,为移民户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五)动员社会力量对移民户进行多种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提供物资、资金、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的服务。
  (六)实施开发式移民,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主要依靠县(市)、乡(镇)政府和农户自身的力量。同时,省将对开发式移民工作给予一定的扶持。从1998年到1999年,省有关部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集中用于25个国定贫困县以及作为国定贫困县对待的五峰、通山、保康3个县的开发式移民。
  1、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每年从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中戴帽安排600万元,省计委每年从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省民政厅每年从救灾救济款中新增100万元,用于开发式移民户的建房补贴。
  2、省交通厅每年新增100万元用于搬迁点的修路补助。
  3、省电力局每的新增50万元用于搬迁点的通电补助。
  4、省水利厅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搬迁点的当家地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仍按坡改梯资金管理规定办理。
  5、省扶贫办、农行省分行每年安排1000万元扶贫专项贷款用于搬迁点经济园林的建设。
  其他贫困县市及插花贫困乡镇的开发式移民工作由各地、市、县给予扶持。
  (七)加强对开发式移民工作的管理。一是以贫困县为单位拟定分年度的开发式移民计划并编制开发式移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地市州综合审定后,以地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报省扶贫办和有关主管部门,经审定批复后,组织实施。二是开发式移民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原则上按每搬迁一户省补助1000元,按搬迁进度分期拨款到县,做到专款、专帐、专用,资金从上述五个渠道,亦即省有关部门安排的专款中筹集。各地、县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组织群众投工投劳。三是加强对开发式移民资金的检查、督办工作。做到政策落实、项目落实、资金落实。各地要尽可能地节省开发,省花钱、多办事,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四是做好开发式移民的验收工作,各地开发式移民工作的进展情况,应及时报省扶贫办,省政府将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定期到各地移民点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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