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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特困地区实施开发式移民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特困地区实施开发式移民的通知
 (鄂政发〔1998〕50号 1998年7月22日)


  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我省的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已由攻坚前的394万人减少到128万人。目前,这些贫困人口绝大多数集中在自然条件恶劣的重点贫困乡镇和特困村。为彻底解决绝对贫困,省委、省政府决定对那些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贫困地区的农民,采取异地搬迁的办法,力争二、三年内全部解决问题。据1997年底统计,全省28个国定贫困县需要异地搬迁的人口有3.2万户、12.5万人。为确保这项工程的实施,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
  一、开发式移民的原则
  实施开发式移民,应坚持自愿的原则,立足于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由县乡两级政府负责组织。搬迁中要加强政策引导,做到科学规划,就近安置,分步实施。
  二、开发式移民的对象
  实施开发式移民的对象,是指居住在自然条件十分恶劣、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地区,不搞开发式移民难以解决温饱问题的特困农户;这些农户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和经营能力。各贫困地区政府要深入贫困乡村,认真调查研究,摸清开发式移民的底数,逐村逐户建卡造册。
  三、移民形式
  近年来,各地在开发式移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探索出了一些成功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项目开发,基地安置。即通过兴办林场、经济园或扶贫经济实体,吸收迁移户定居。
  (二)兴建农庄,规模安置。即利用夏冬两季农闲时间组织山区劳力连片建造当家地,集中分配给迁移农户。
  (三)调庄挪窝,插花安置。即以乡镇为单位,将迁移的农户分散安置到条件较好的村组。
  (四)劳力转移,集镇定居。即鼓励迁移户外出打工或到集镇和公路附近建房经商。
  (五)乡镇建院,福利扶贫。即通过乡镇兴建福利院,吸收一定贫困户定居,划出山地,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人耕种,走集体扶持、自我发展的路子。
  各地还可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走出一条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开发式移民路子。
  四、扶持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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