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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失效]

  在职演员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任何演出,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若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所在单位审批盖章后,由邀请其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报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举办全国性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或者举办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应经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由承担涉外演出业务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演出前45日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方可签订正式合同,并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演出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申办涉外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演出申请书;
  (二)中文和外文两种文本的演出合同意向书;
  (三)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节目录像带;
  (四)外方文艺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艺术水平和资信情况证明。
  申请跨省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申报前还应当提供演出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函。
  第三十三条 本省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个人出境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艺术院校经批准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外国的艺术专业人员到本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临时需要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承担涉外演出业务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和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获得批准的,到省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演出手续。
  第三十五条 在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农村业余文艺表演团体,在本省范围内演出,一年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不得发给《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但其演出活动应当报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时间一年内累计超过3个月或到外省演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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