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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一)政治思想好;
  (二)身体健康;
  (三)受过基本军事训练;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年龄为十七至四十周岁的男性公民。
  第二十五条 选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保管和警卫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经考核合格,同级军事机关批准后,由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事业单位,由其人民武装部批准,并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保管和警卫人员应当优先从退伍军人和民兵中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军事机关和负有管理民兵武器装备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条令条例,管理教育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保管和警卫人员,建立正规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七条 省军区、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职工的工资、公务事业费和福利费等,从国防费用开支,不足部分,同级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编制内职工经费由省财政专项解决,列民兵事业费科目,有关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军分区、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聘用的警卫人员所需人员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乡和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保管和警卫人员所需经费,由其自行解决。
  第二十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劳动技能等级,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考核、评定。
  第二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职工超过规定年龄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应工作的,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妥善安置。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保管和警卫人员,由本单位予以安排。
  第三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保管和警卫人员因保卫民兵武器装备造成伤亡或残废的,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编制内职工参照军队无军籍职工的抚恤优待标准给予抚恤优待;军分区、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招聘人员按参战民兵给予抚恤优待;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保管和警卫人员,按所在单位因公伤亡抚恤优待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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