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

  拓宽融资渠道。国有商业银行要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效益优先的原则,面对所有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把民营企业放在同等重要位置。方便非公有企业的开户结算。非公有企业可凭营业执照正本,自主选择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对不具备这一条件的个体经营户,可凭个人身份证到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会计柜申请开立结算存折户,结算存折户可以办理转帐收付等业务。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办理的《贷款证》,发放抵押贷款的条件,与其他企业一样。要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利率。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还贷能力的民营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民生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确立主要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方针。健全信贷活动中的抵押、担保等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向经营好的信用机构入股。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股票,为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
  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和开展对外贸易,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可以代理外商经营业务。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享受有关退税政策。
  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采取切合实际的鼓励办法,发挥民营企业在再就业工作和扩大就业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城乡居民、企业富余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部队退役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营,兴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同单位商定同意,可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到民营企业就业。允许离退休人员从事民营企业经营活动。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在职称评定、出国考察、入伍、评模、享受政府津贴及其他突出奖励等方面享有相应的同等待遇,其子女入户、入托、入学、就业等与所在地居民同等对待。异地经营或就业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可在暂住户口地就近入托、入学,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其保险费用按当地缴纳标准在税前列支。
  七、切实优化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园区,形成民营企业连片经营区域,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坚决制止对民营经济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取缔没有法定依据的收费项目,杜绝超标准收费。对民营企业逐步采取税费集中收取、多家分流办法,首先在集贸市场、民营经济发展园区、专业街等个体经营户和经营企业集中经营区域组织实行。收费建卡立帐,规范收费行为。对民营企业的集资,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出台集资规定。
  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非法改变民营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肃处理干扰、侵害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知识产权、劳动用工权、收益权等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审结涉及民营企业的诉讼案件。严禁对民营企业实行非法检查或行政强制措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