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

  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市场营销及发展战略的研究,选准面向市场、占领产业制高点的开发经营项目,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覆盖面,形成行业的龙头企业。
  以多种、多渠道增加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投入。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技术成果入股,其中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作价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科技开发费用;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加快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市场化进程,在国内外市场上取得所需的资本及其他资源;通过重组生产要素,利用存量资产加快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科技风险投资贷款担保基金。在申请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奖励,申请参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申请政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周转金、银行科技贷款等方面,给予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单位同等待遇;国家对国有企业技术进步的相关鼓励政策,如鼓励财政性投入、企业开发费用支出、产学研合作、建立技术中心、转让技术成果、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政策,也适用于民营科技企业。
  各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做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的认定、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六、加大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
  继续落实全省已有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同时,各地各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更加灵活的扶持政策。
  放宽经营范围。允许民营企业从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以外的所有行业和商品的生产经营,自主确定经营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民营企业可申请技术改造项目。
  放宽用地政策。民营企业和各类市场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和集镇建设总体规划。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可按有偿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其费用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收取。民营企业从事农业开发用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实行财税扶持。各级财政部门可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市场建设或民营经济大户、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对下述民营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税收和规费优惠:新开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从事农业开发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投资建设各类市场的,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的,安置下岗职工以及残疾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由税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减免有关税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减免有关规费。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设立在经济开发区以及从事只要是国家专项鼓励的产业的,也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改进税收征管办法。对纳税数额小,经批准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的个体私营业户,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办法;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私营企业,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可依法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研究适当提高纳税起征点问题,对达不到起征点的经营者不征税;对民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尚未抵扣完的,可采取加速抵扣的办法;民营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缓缴税款。民营企业用于教育、公益性、救济性的捐款,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允许税前列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