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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

  加大产权交易工作力度。选择适合于产权转让的国有中小企业,面向本企业职工及全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以折股、协议及拍卖等多种形式出售。在我省较快形成开放式、大规模的产权中心市场,推动产权交易规范化。鼓励民营企业以控股、参股、承包、租赁、兼并、购买、托管、联合开发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造、改组和经营管理。民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参照执行国有企业相互兼并联合方面的优惠政策;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制定民营企业兼并购买国有企业的具体政策。
  对有一定规模、经营质效良好的民营企业,用《公司法》加以规范,有条件的可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推荐上市,引导这些企业建构科学的财产组织形式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内部的决策体制和经营管理体制。
  支持民营企业实行跨所有制、跨区域、跨行业经营,推进资产重点,实现集团化发展。
  四、开拓有利于结构优化升级的产业领域
  要使民营经济成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重要带动力量。民营企业要把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实现产业转换、提高发展起点作为方向。
  引导民营经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城乡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向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传统手工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充当龙头企业,培植名优产品,提高开发深度,大力扶持民营经济专业村、专业镇的发展,开辟民营经济发展的新领域。
  引导民营经济进入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加大科技投入,开发生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明显的产品,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引导民营经营开发第三产业中新的领域和项目,由一般的商贸、餐饮业向社会所需的新兴行业延伸,进一步扩大办第三产业的优势。
  引导民营经济同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相适应,在国有经济腾出的行业和领域,应逐步做到以民营经济为主体。在全省行业重组的过程中,要把引入民营资本和民营机制作为重要内容。
  引导民营经济向城镇集中,围绕增强和完善城市服务功能,鼓励其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旧城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和专业市场建设,形成块状经济群和区域特色,创造规模效益。
  五、积极鼓励发展民营科技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具有机制和科技的优势,是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有效实现形式,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方向。要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作为新一轮经济增长的突破口,放在战略重点的位置。
  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创办、领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积极探索有条件的开发、应用型国有科研单位转化为民营科技企业;进一步引导乡镇企业向科技型转轨;“九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内重点扶持效益好、有国内外市场竞争优势的民营高新技术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尽快形成带动我省产业升级和经济持续增长的企业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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