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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

  个体私营经济是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力争经过几年努力,使其占全省经济的比重显著提高,接近和超过全国同类比重的平均水平。
  对个体私营经济,放宽经营对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登记办法等限制,做到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必须实行照前许可和专项审批外,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申办人均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个体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可采取先达到一定比例即行注册、后在规定期限内补足的办法。取消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根据企业资产组织形式注册登记。鼓励新设立的非公有制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有条件的经批准可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对由于历史原因已登记为“集体”或其他公有形式的私营企业,应逐步规范登记。
  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增加积累,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对个体私营经济采取“择优扶强”的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模较大、效益较好、能发挥带动作用的私营企业,给予更多政策支持。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在调整优化结构的过程中壮大规模,增加对市场所需要的、国家提倡的产业的投资,增加对农业等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投资,在提高素质的同时加快发展。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实行产品经营和资本经营相结合,通过有效的资本营运快速扩张,支持自然人和个体私营企业购买、租赁公有经营资产,或以受托经营等其他多种形式参与公有资产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主管责任,努力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做好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工商联要充分发挥作为民间商会的作用,通过做好团结、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当好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和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各地个协、私协要积极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好教育、管理、服务的职责。
  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制度创新
  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权结构与经营机制,是发展民营经济的根本要求。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从民营企业的实际出发,以多种形式深化改革,建立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
  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要注意改善股本结构,分散股权,尽可能吸纳民营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并且不限比例,除了关系经济命脉的关键行业有必要实行国有控股或国有独资经营外,大量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包括大中型国有企业要引入民营机制,可以部分或整体实行国有民营;采取入股参股等方式将设备、技术、人才及适合民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偿扩散、转移到民营企业;也可以将产权有偿转让给本企业职工及其他民营企业。
  在推行股份合作制时,允许自然人控股,支持民营业主对已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实行控股经营;要提倡和鼓励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加速建立与股份合作制相配套的决策体制,落实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在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建立按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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