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
(鄂发[1998]10号 1998年6月26日)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全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此,特作出以下决定。
一、进一步明确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本决定所称民营经济,是指境内公民或公民集体自主经营自有资产或公有、混合所有制资产并自负盈亏的经济类型。主要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及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
党的十五大在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理论上的突破,为民营经济的大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民营经济产权清晰、机制灵活、效率较高,具有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般特性。发展民营经济,对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同层次的生产力水平,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对构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加快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进程;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扩大就业,增加积累,推动社会进步等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经济得到很大发展,近几年呈加速发展趋势,开始发挥作为新经济增长点的作用。但从整体上看,我省仍是国有经济偏重的省份,所有制结构比较单一,民营经济规模不大、水平不高,与发达省份有较大差距,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全省经济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因此,要充分认识到发展民营经济是促进我省经济新一轮大发展、实现湖北振兴崛起的重要战略抉择,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和“三个有利于”标准,结合湖北实际,加大解放思想的力度,推动民营经济更宽领域、更大规模、更高层次的发展,真正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局面。
进一步明确我省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放开、彻底放开、长期放开,以多种形式和途径兴办民营企业;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把民营经济作为县域经济经济发展的主体;坚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主攻方向,把发展民营经济同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改革和城镇集体、乡镇企业制度创新相结合,运用民营经济机制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坚持引导民营企业上质量、上档次、上规模、上水平,全面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坚持构建公平竞争环境,切实支持、保护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要使我省民营经济以较高的速度和较好的效益向前发展,确保民营经济的增长速度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幅度,综合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使民营经济成为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个主要支撑点。
二、继续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