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1998〕19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省公安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为加快我省小城镇建设步伐,进一步发挥户口管理制度在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小城镇建设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严密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稳定。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范围。为保证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有序进行,全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先在浏阳市大瑶镇、攸县皇图岭镇、湘潭县易俗河镇、祁东县洪桥镇、邵东县两市镇、洞口县高沙镇、临湘市羊楼司镇、临澧县新安镇和合口镇、赫山区兰溪镇、慈利县岩泊渡镇、宜章县栗源镇、蓝山县塔峰镇、涟源市毛塘镇、溆浦县低庄镇、吉首市城区进行试点。
三、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凡在小城镇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且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两年以上的农村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