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政发〔1998〕18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湖南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1、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个体私营经济不限制发展速度,不限制发展领域(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不限制规模数量,不限制经营方式。
2、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要与发展国有、集体经济平等对待,做到企业登记平等、税收管理平等、规费标准平等、金融贷款平等、市场准入平等、部门服务平等。
3、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要突出重点,扶持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好、经济效益高、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私营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力争经过3年左右的时间,把我省私营经济的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4、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投资兴办实业,特别是高科技产业和第三产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项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都可以参与开发经营。
5、鼓励私营企业依法从事交通、电力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并在征地、收费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