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财政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专户,专帐核算,封闭管理。
六、各级财政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定管理专项资金,采取分段跟踪审查的方式,认真审查工程预结算。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延挪用专项资金,不得从中提取任何费用,不得用其抵债还贷。
七、严格专项资金监督、审计制度。省财政厅负责会同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实施检查、监督制度,各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八、使用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成立项目法人或明确建设业主。由项目法人(建设业主)承担项目的筹融资,落实项目资本金,选择确定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和项目财务管理等。
九、按照国家规定,项目总投资中应按公路项目不低于35%、城镇项目不低于30%、电网项目不低于20%的要求落实资本金。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拟定并落实建设项目资本金方案,保证资本金到位。经省计委、省财政厅审核,凡资本金方案不落实、资本金不到位的项目,经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后,省可将其专项资金调整安排到其他资本金落实的建设项目。
十、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所需地方配套资金必须落实。各地、市、州、县要克服困难,千方百计挤出资金,搞好配套。由省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建立月度协调会议制度,督促地市州配套资金的落实。
十一、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要配套安排好银行贷款。各主管部门要积极向银行推荐项目,为争取银行贷款创造条件;项目法人单位应主动与银行联系,积极提供评估所需材料,取得银行的支持;各有关银行应简化项目评审手续,加快评审速度,对已承诺贷款应及时拨付,确保项目建设进度。
十二、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的具体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并按要求逐月按时(每月2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等情况,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遇到重大的问题,尤其是资金供应和计划落实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省计委、省财政厅。
十三、使用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按照《湖南省投资采购管理办法》(湘政办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积极采购省产投资品。项目法人单位在开工前,应先将建设项目的投资品采购初步方案报省采购办审查;省采购办审查同意后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再下达投资计划。省采购办要跟踪检查项目的采购来源和方式,以及数量和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