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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
 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8〕35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用好国家财政发债筹集的预算内专项资金,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为扩大内需,开拓市场,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国家增加对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环保和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国家直属储备粮底、经济适用住宅等6个方面的投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国内国际经济环境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抓出实效,确保今年我省国民经济各项任务的完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
     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用好国家财政发债筹集的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尽快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林水平、交通通信、城市环保与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国家直属储备粮库、居民住宅等6个领域项目的建设。
  二、凡申请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省属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申报,并向省财政厅出具承诺;地市州项目由地方州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筛选项目上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并由地市州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出具承诺。其项目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投资计划由省计委下达;借款手续、资金拨付由省财政厅办理,并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省计委。
  三、对安排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相应手续。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准备等程序,按提前审定总图、尽快开工建设和年底至少完成60%投资计划的要求,条件成熟的,一次批复到位。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省财政厅负责与省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和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签定《转贷国债资金协议》,借款期限和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还款的资金来源。省主管部门和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资金来源,应是本部门、本地区的综合财力,包括:(1)项目实施单位的收益;(2)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等资金;(3)预算内外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4)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5)用于建设的预算外资金;(6)其他资金。有关部门和地市州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以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归还转贷资金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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