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1998〕14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函〔1998〕7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实际,现就切实做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从1998年9月1日起,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地方管理,纳入省级统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行业统筹在我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8月底以前将积累的基金全部划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帐户。同时,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搞好测算,制定保证发放的具体措施,做好相应的资金准备,确保9月份基本养老金的足额发放。
二、移交的范围和基本数据。为避免引发新的矛盾,保证8月底以前交接完毕,具体移交范围原则上不出不进,劳动和社会保障章、财政部劳社部函〔1998〕74年文件列出的行业统筹在湖南省的统筹单位,都要参加移交,不能出现退保的情况;移交的基本数据包括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及养老金水平等,1998年8月底以前主要是交大帐、交工作,具体数字应在接收以后通过边运行边审计核定,并逐步实现规范管理。
三、行业统筹在省一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予保留,工作人员不进不出,待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时再统筹研究。省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配合做好有关移交工作和组织所属在湘企业参加省级统筹,同时,还要负责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1998年1月至8月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在省一级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业统筹企业,可由企业直接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和参加省级统筹。
四、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1998年内,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保持不变。从1999年起,调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起步时不低于企业工资总额的13%,以后逐步过渡到与地方企业相同的比例。根据行业的具体情况,煤炭、银行、民航企业的过渡期为5年,其他行业企业的过渡期原则上为3年。从1999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我省确定的统一比例执行,一次到位。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调整或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五、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内的部分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支付。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以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我省的办法执行(今年后4个月退休的仍按原办法),对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算高于按我省计发办法计算的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的标准逐年调整,5年后执行全省统一的计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