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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八条 对进入建筑市场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工程的检查。
  第二十条 凡在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专项用费实行分级征收。省属单位和中央在湘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征收;地、市、州、县地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的地、市、州、县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征收。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用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项用费收费票据。
  专项用费缴纳标准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墙体完工时,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验,根据该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所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在建设单位申请核验之日起15日内返退所缴的专项用费。
  地、市、州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收取的专项用费,剔除返还部分后的3%上缴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每半年上缴一次。县(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收取的专项用费剔除返退部分后的上缴比例,由地、市、州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免缴专项用费:
  (一)道路、桥梁、航道、引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农田水利工程;
  (三)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和“三废”综合利用建设工程;
  (四)社会福利建设项目(盈利性的除外);
  (五)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的其他建筑工程。
  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专项用费。
  第二十三条 专项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平调、截留、坐支、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返退建设单位后剩下的专项用费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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