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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开展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从事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经制止仍不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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