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 婴儿出生时,接生人员应当记录出生情况。婴儿出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婴儿出生记录,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必须出示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新生儿办理儿童保健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新生儿的监护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婴幼儿提供保健服务。其主要内容是:
  (一)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
  (二)进行母乳喂养宣传,提供母乳喂养、婴儿营养和早期智力开发指导和咨询;
  (三)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对体弱儿进行重点保健服务;
  (四)开展新生儿疾病的筛查、诊治;
  (五)按时为婴幼儿进行预防接种;
  (六)开展口腔、眼、耳及心理保健服务;
  (七)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
  第二十八条 推行和支持用母乳喂养婴儿,提高母乳喂养率。因特殊情况需要用母乳代用品喂养的,应当选择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实施婴幼儿保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 
  婴幼儿入托、入园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任。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必须有五名以上相关专业的鉴定人员参加。
  与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进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应当在收到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或者产前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处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