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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医条例[失效]

  第十七条 申请开办中医药学历教育,应当经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开办中医药非学历教育,应当经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本系统、本单位的岗位培训除外。
  接收外国留学生学习中医或者举办涉外中医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对具有高级中医药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者经国家和省评定的名老中医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延长其退休年龄。
  鼓励和支持名老中医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中医事业的发展,将农村中医事业纳入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逐步完善农村中医医疗服务网络。
  稳定和发展农村中医药队伍,鼓励中医药人员到农村和基层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中医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按照不低于卫生事业经费增长的幅度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医专项经费,用于中医医疗机构的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重点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支持、资助发展中医事业。
  第二十一条 确定医疗、工伤保险等定点医院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同等对待中医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植、保护、开发和利用中药材资源,扶植药材基地建设。
  鼓励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建立中药材基地,促进中医药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下列项目实行同行评审、鉴定,或者由有关部门组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一)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二)中医医疗、教育和科研机构评审;
  (三)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和成果鉴定;
  (四)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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