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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9日)废止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于1998年8月4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8月4日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1998年8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即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由房屋所有权派生的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地籍、图纸、帐册、表卡等反映房屋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产籍工作。
  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部门应当坚持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产权管理

  第五条 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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