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信访条例[失效]

  (四)对其他国家机关转办、交办的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原因。
  (五)对未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群体上访,接待单位应当告知信访人推选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对拒不推选代表而滞留机关和接待场所的,应当通知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及时到场,动员信访人返回;必要时由公安机关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信访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信访人可能造成损害的信访内容,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对信访事项压报、滞报或者隐瞒不报,不得对信访事项拖延或者敷衍,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对有关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申请复查,也可以请求上一级机关复查。复查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受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做出复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对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的工作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关于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规定的,由有关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