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信访条例[失效]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
  第六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章 提出

  第七条 信访人可以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三)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
  (四)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先向对该信访事项有直接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
  第九条 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的,应当写明通信地址,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控告、检举的,提倡写明通信地址、签署真实姓名。
  信访人提出控告、检举的,应当说明基本事实和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反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信访秩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反映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引诱胁迫他人参与群体上访活动,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及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申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