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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建投资体制改革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建投资体制
 改革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通知
 (豫政[1998]51号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城市面貌大大改观。但是我省城镇数量少、规模小,城市化水平不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人均水平仍比较低,与我省经济总量在全国的位置极不相称。要加快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促进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必须加快城市建设投资体制改革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城建投资体制改革力度,多渠道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一)要逐步建立健全由地方政府投入、城市基础设施有偿使用(有偿服务)、公用事业合理计价,吸引社会资金和引进外资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
  (二)各市应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作为本级城市建设的投资主体和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依法进行城建资金的筹集,承担债权债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的,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国外资本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要大胆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方式,逐步实现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也可以采取资产收益抵押、股份合作等融资方式筹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四)对已建成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经营权、股权,经批准可以进行出让、转让。出让、转让的范围和形式由各市政府自行决定。
  (五)遵循“级差地租”的原理,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要走以地生财、以地兴城的路子,在盘活城镇国有土地资产上作文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益用途,要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已出台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城市绿化费、城市污水处理费等要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要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七)要把利用外资的重点放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上,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
  (八)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必须足额征收,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不得随意减、免、坐支、截留、挪用。各级城建、财政、审计部门要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定期进行监督审计。
  (九)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项目布局、资源配置、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先进性等进行严格论证和选择,补充和完善项目库,做到建设一批项目,储备一批项目,保持合理的在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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