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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林场管理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林场管理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豫政[1998]45号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我省国有林场在培育后备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提高人民生存、生活质量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几年来,有些地方对国有林场的管理和建设工作重视不够,乱砍滥伐国有林木、乱占滥用国有林地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国有林场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林场管理和建设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有林场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
  国有林场是我省重要的后备森林资源基地和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为发展旅游业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了宝贵的资源,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国有林场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场的领导,加大对国有林场的管理建设力度,保护好现有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帮助国有林场解决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二、依法治林,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林场进行管理。对违反规定乱占滥用国有林场土地、乱砍滥伐林木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有关人员和单位要进行严肃处理。国有林场的范围要以原设计任务书或图纸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划拨和侵占,不准随意改变林地用途和林场隶属关系。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严格按程序上报审批,并向法人主体予以合理补偿,林场对所获补偿金要重点用于林地的改造和扩建。对存在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地方,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占用有争议的林地和毁坏林木。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通知》(豫政[1998]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1998]43号)等文件的要求,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利用好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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