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企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教育。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促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六十四小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五十六小时。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三至五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规定的脱产学习时间;
  (二)连续脱产半年以内、半脱产一年以内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享有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申诉权。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