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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7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7月24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都享有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三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采取防护措施,全面做好人民防空各项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省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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