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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拓农村市场的通知

  (一)优先安排国合商业和有关工业企业开拓农村市场所需流动资金。 各级、各有关金融部门,要对在开拓农村市场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少数负债较多,经营状况不好,而在开拓农村市场工作中作用很大的企业,要按照“企业申请、银行评估、专款专用、保证归还本息”的原则,注入部分专项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二)研究制定鼓励农民扩大即期消费的政策。 各级财委(办)要协调有关银行,抓紧试办农村消费信贷,重点对农民暂时购买力不足而急需购买的大中型农机具、机电产品、耐用消费品等,给予信贷支持。可通过开办个人存单、固定资产及有价证券抵押贷款等措施,鼓励农民扩大即期消费。
  (三)鼓励工商联手共同开拓农村市场。 工商企业通过参股、联营等形式,在县城及农村中心集镇新建立独立核算的商品批发、零售网点,报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凡属省内新建的地方国有、集体流通企业,将产品销往省外的部分,自开业起3年内给予返还50%所得税的照顾。
  (四)高度重视农村商业网点的改造和建设。 对国合商业现有网点不能满足流通需求的,由各级政府负责,同级财办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帮助企业筹集网点改造建设资金,支持国合商业改善经营条件,提高服务功能。各地一定要把国合商业经营网点改造建设同城乡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今后,城乡建设需拆除国合商业经营网点的,一定要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86]66号、[1991]124号等文件的规定,“拆一补一、先建后拆”,未落实补偿措施前,一律不得拆除。
  (五)努力减轻企业负担。 对国合流通企业历史包袱中因省及省以下政府调整政策造成的损失,由省财办、财政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查清,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逐步解决,各级供销社库存的棉花,除国家储备棉外,要抓紧推销、销棉所收价款,要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对国合商业收费,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有关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国合商业进行监督时,要避免重复检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城市建设与管理、税务等部门,要支持国合商业兴办各类市场或进入市场经营,并适当减免收费。对下岗职工从事的开拓农村市场的经营活动,要坚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在税费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六)创造良好的农村消费环境。 各地要加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消费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生产企业要根据农村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为农民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生产、流通企业要切实抓好售后服务、技术服务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形成服务网络,强化服务功能,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提高生活质量和消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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