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春亭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有效控制消费基金增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应当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用于职工工资支出的专项资金。
凡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均必须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
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统计、人民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资基金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资基金管理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是机关、事业单位支取工资的唯一凭证,由省人事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统一制发。
第六条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按行政隶属关系领取,由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每年换发一次;隶属关系变更的,须向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变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从本单位基本存款帐户中支取工资额,并将使用情况如实载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其他工作部门应当按隶属关系将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在30日内逐级分解下达到有关单位,并抄送有关银行。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工资基金按季度分月使用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上签章后,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