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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失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公开之前,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得私自进行技术转让。
  第八条 专利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接受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设计人的委托后,应当依法为其提供专利代理、咨询等服务。
  第九条 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在被授予专利权后3个月内依法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每年依法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在取得许可效益后3个月内依法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
  第十条 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被许可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缀附由省专利管理机关监制的专利防伪标识。
  第十一条 专利资产评估应当由依法设立并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承担,评估结果应当报省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立项,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二)法人变更或者终止需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国有专利资产许可外国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或者合资、合作实施的;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的;
  (七)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非国有专利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发布专利广告,必须在取得国家授权的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专利广告证明》后,方可申办广告审批手续。
  以其他形式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应当出示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到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办理合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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