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废止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1998年8月1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工作,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专利管理和专利申请、转让、实施、宣传、代理、技术服务以及从事与专利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贸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实施、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不得为他人非法实施、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保护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及冒充专利行为。
科技、经贸、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专利管理机关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专利工作制度,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专利管理机关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可以受人民法院、专利管理机关、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经专家委员会认定的技术含量高的专利产品,应当按照高新技术产品政策给予扶持。
第二章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具备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依法申请国内、国外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