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大中城市的消防指挥中心应当配备有计算机控制的火警受理、消防通信、自动消防设施监测遥控等自动化系统,保证灭火抢险的统一指挥。
消防指挥中心应当与各消防站和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设置火警调度通信专线。
第十五条 公用事业和城建等单位在停电、停水以及截断通信线路、修建道路时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高层建筑上设置无线消防通信设施的,高层建筑产权单位必须给予协助。
第三章 建设维护资金
第十七条 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给水、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成片开发和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的,公共消火栓建设资金由开发和投资单位支出,其维护费用由管理单位支出。
迁移公共消火栓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迁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安装火警通信专线,邮电部门应当按照普通电话的收费标准收取装、移机手续费、工料费,免收初装费、月租费。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给水管网不按规定建设公共消火栓或者建设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二)不按规定报批擅自迁移公共消火栓的;
(三)不按规定维护保养消防给水设施造成损坏或失效的;
(四)不按规定建设、维护火警通信专线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埋压、圈占、挪用、损坏公共消火栓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