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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修改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春亭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

           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独立工矿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设施。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计划、财政、建设、规划、邮电、公安消防等部门实施。

第二章 建设维护管理

  第五条 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4-7平方公里保护范围内、接警后消防车能在5分钟到达责任区边沿的规定,布局建设。
  高层建筑、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企业较多的城市和有大型海、空港的城市,应当设置特种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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