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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9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1998〕32号 1998年9月23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对全省体育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按照《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全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一、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以下体育经营活动:
  (一)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省属单位、群众团体以及中央机关驻赣单位、驻赣部队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区(以下简称地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以下体育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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