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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书记员在听证会前完成下列事项: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是否出席听证;
  (二)宣读听证纪律;
  (三)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准备工作完毕。
  第二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四)保持肃静,不得鼓掌、喧哗。
  当事人未经听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违反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情节严重,妨碍听证会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申请否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二)调查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当事人、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等。
  所有与认定案件的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听证会上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调查人员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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