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育林基金和维简费。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地(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育林基金、维简费,不得擅自提高收取标准。
(一)国有森工企业、林场、垦殖场等企事业单位经营(包括联营山场)的木竹以及经批准注册的木竹经营单位经销的木竹分别按第一次销售价或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20%(其中育林基金12%、维简费8%)计征。
(二)乡村集体林场、林农直接销售给用户或木竹市场的木竹,以及委托国有木竹经营单位代销的木竹均按其第一次成交价25%(其中育林基金15%、维简费10%)计征。
(三)木竹制品及半成品按规定标准折算原木、原竹计征。具体折算标准由省物价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育林基金、维简费在销售环节由买方缴纳,自用材可在领取采伐证时由使用者缴纳。
第八条 计划定额内育林基金、维简费各级的使用分成比例:
(一)集体(包括个体)林的育林基金、维简费,其省、地(市)、县(市、区)的使用分成比例为2:2:6。
(二)国有林的育林、维简费,省、地(市)、县(市、区)场的使用分成比例为2:1:1:6。
(三)省级分成部分的40%,按林业建设工程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安排给地(市)、县(市、区)使用。其中,优先安排给国家林业建设项目作地方配套资金。
第九条 育林基金使用分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
(一)生产性支出项目包括造林、育苗、良种引进和繁育、中幼林抚育、封山育林、造林规划设计和验收、采伐迹地更新、营林生产配套设施设备、营林贷款利息和贴息、森林资源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林业科教、科技成果推广补助。
(二)非生产性支出项目包括各种专业会议费用、专项报表印刷费、专业护林人员及林业管理人员经费、设备设施购置及维修费、征管业务费。
育林基金生产支出不得低于本级育林基金支出总额的70%,其中省级分成部分,育林基金生产性支出不得低于80%。
第十条 维简费主要用于扩大林业再生产、林区道路的延伸维护、防洪保安工程、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房屋维修与建筑等项目的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