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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育林基金和维简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育林基金
 和维简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1998〕27号 1998年8月30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育林基金和维简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育林基金和维简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育林基金、维简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区从事木竹材(包括木竹制品及半成品)、
林化产品、林副产品及木竹燃料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育林基金、维简费(原称更改资金,下同)是经国家批准提征,专门用于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持林业再生产的专项基金。必须严格征收、管理、使用、不得改变使用途径。
  育林基金、维简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各地(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征收。
  第四条 育林基金、维简费征收范围:
  (一)原木、原条、各种用途的小材小料、林区使用期5年以下的旧房木料及商品薪材;
  (二)毛竹、篙竹、小山竹和其他杂竹;
  (三)板材、锯材、木炭、木片、竹凉糊、竹片、竹筷等木竹制品及半成品;
  (四)竹笋(包括各种笋制品、)松香、活性炭等木竹为原料生产的林产品;
  从省外购进的木、竹及其制品、半成品,在产地没有征收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应当按本办法补征。
  第五条 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和个人采伐房前屋后零星空地(不包括自留山、责任山)自用的木竹和生活柴、炭免征育林基金和维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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