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的决定(2002)》(发布日期:2002年0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09月27日)修正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
              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和进出口。
  第三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烟草专卖工作。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海关、商检、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叶专卖管理工作。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依法组织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度和烟叶收购许可证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发放和管理各种烟草专卖证件;
  (三)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