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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失效]

  (一)《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或组织推荐意见书。
  第六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七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评审。
  省评委会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设立,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评委会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八条 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是: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
  (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在内容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七)论文:在学术上有创见,或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八)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第九条 福建省社会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
  (三)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十条 省评省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
  (二)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省评委会推荐各等级获奖候选项目;
  (三)终评:省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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