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不相适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1998〕17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改善外贸出口经营环境,鼓励我省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发展后劲,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外贸出口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和出口奖励金制度。
(一)外贸出口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制度
1、外贸出口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省政府筹集并用于补贴部分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出口所需银行贷款的利息。
2、贴息资金的来源:动用省财政出口风险资金3000万元,并由省财政厅在1998年、1999年两年内安排专款1600万元,共4600万元。贴息资金在1998年、1999年两年内安排使用。
3、贴息资金的使用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贸出口企业(不含厦门市),其当年新增的出口额部分,按每美元定额人民币标准予以贴息:(1)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省外贸专业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省工贸公司和地市外贸公司;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县(市、区)外贸公司。上述企业的当年出口实际增长幅度达到全省出口计划增长幅度(今年为13%)以上。(2)当年出口实际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各类外贸出口企业。
4、贴息资金使用时,由企业提出贷款的贴息申请,经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核,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财政厅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