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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
 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1998]32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优化企业用地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以及租赁、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按本规定处置。
  第三条 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处置。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其出让年限内属企业法人财产,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直接租赁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为。以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租,但不得转让、抵押。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入股)投入改革后新设立的企业的行为。出资(入股)后的土地使用权归新设立的企业,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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