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徽省的招标投标制度和保证公正、合理地评标、定标,保障招投标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委库是指由在建设工程管理、技术、经济方面及相关专业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其主要作用是:向招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应专业的评委。
入库的成员即为评委,其主要作用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独立的评价,并提出评标报告。
第三条 在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各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均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库,并负责评委库及评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评委库评委的产生:
在本人自愿、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证书,各地聘请,聘期为两年。由招标单位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随机抽取聘请。
第五条 评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具有热心于社会服务工作、热爱建设事业的精神;
(二)能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具有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并能听取不同意见;
(三)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事业心强,能自觉遵守招投标工作纪律并服从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熟悉国家、省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
(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工作满五年以上,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同行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六条 评委的权力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