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对落实国家指导性贷款计划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工作做得好的银行,各地应在住房资金存款方面给予倾斜。
(二十六)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七)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二十八)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公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对旧住宅小区,各地应按照市、县、区政府和原产权单位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旧小区整治资金,做好小区整治工作,为实行物业管理创造条件。
(二十九)大力发展物业管理企业,培育物业管理市场。通过政策扶持等措施,积极培育一批物业管理骨干企业,实行规模经营,降低经营成本。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把物业管理推向市场,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纠正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八、加强领导,严肃纪律,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根据国务院《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十一)加强住房制度改革的舆论宣传,积极引导城镇居民树立住房新观念,支持和参与住房制度改革,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二)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通知》和本方案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规定面积标准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管理,不得挪用。财政、审计、监察、房改等部门要严加监督。
(三十四)本方案由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十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