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又要考虑与住房货币化的目标相一致,使租售比价趋于合理。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九)按照《决定》规定,继续出售现有公有住房,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取消标准价,实行成本价,并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各市、县每年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校园内不可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皖政[1995]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允许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各地要根据《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8]2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抓紧制定住房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并建立健全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准入制度。
(二十一)在近期内,各地要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建立健全个人住房档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或换发全国统一的房屋产权证时,要严把房屋产权审核关,对违反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住房,不予办理产权过户、发证手续。
房地产管理、监察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违规违纪购房、售房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建立健全广泛的群众监督制约机制。对售房购房和房屋产权证发放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从严处理。
六、加快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建设和个人住房消费
(二十二)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贷款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积极开展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四)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范围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落实国家指导性贷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