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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下。
  (十)经济适用房建设要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一)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切实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努力降低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各地一律不得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另行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内,但当地尚未开征的收费项目也不得开征。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严禁非法转让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权,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四)大力建设住宅小区,严格控制零星住房建设。从现在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新征土地零星建设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允许单位利用存量土地,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五)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住房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以及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生产和供应方式。积极推进与住房建设相关产品、设备、构配件升级换代,在同等质量、同等价格的条件下,应优先使用省内产品。
  (十七)建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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