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998年12月3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在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间之前,单位已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12月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规定向职工出售,亦可按照方案的规定由职工购买。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增加归集额。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逐年作出调整。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不低于5%,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可以适当提高。
继续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制度建设。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和个人公积金查询系统,逐步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完善社会、个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制度。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按当地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计算)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和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市、县人民政府或单位要采取措施,以满足最低收入家庭最低居住需求为原则,通过腾退旧公有住房或兴建廉租住房,为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