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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省级预算支出中的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中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要求,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影响财政收支的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提高职工工资标准或者津、补贴标准的,必须经财政厅会签,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等难以预见的因素,省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省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财政厅提出申请,经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从省级预备费中安排。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正常经费或者专项经费未列入预算,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在预算中追加支出的,省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财政厅提出申请,由财政厅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3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厅审批;
  (二)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厅审批,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备案;
  (三)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厅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并报省长备案;
  (四)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由省长或者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召集的省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2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本条前款规定追加支出的审批工作,每季度研究一次,并逐步过渡到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支出的管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财政厅应当加强对省级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省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证省级预算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财政厅的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省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预算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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